一、业务简介
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申请人”)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借款人”)、参股企业或交易对手向境外机构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的业务。
二、业务特点
内保外贷主要是为支持境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有效解决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我行核准一定额度,在额度内,我行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管部门报批,程序相对简单、快捷。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3、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我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已在境外依法注册;
3、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业务流程
申请人向我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保函,我行境内分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受益人进行信贷审查,我行境内分行向受益人开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本办法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为满足客户真实、合理、合法的融资需求,由我行境内分行(含总行公司业务二部,下同)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境外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境外机构据以向客户(即被担保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的业务。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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