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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强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最新数据显示,在启动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后,截至2020年12月14日,证监会已公示两批92家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备案不是审批,不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选取信息技术服务或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为行业提供服务的前置条件。接近监管部门人士指出,备案工作的目的是补齐监管短板。证监会将在备案工作基础上,加强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监管规则。

  明确备案范围

  为落实新证券法,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基金服务机构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等部门于2020年7月24日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与之相配套,证监会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适用意见》明确了从事证券信息技术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备案范围,暂未将仅从事期货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备案范围。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部署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向投资人提供基金销售业务服务的,应当向投资人明确揭示基金销售服务主体。第三方机构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证监会备案。

  按照《备案规定》相关规定,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即先展业后备案,属于事后备案。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具体负责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科技监管局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通过证监会官网“科技监管局”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栏目、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的“备案信息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备案公示不代表证监会对其执业能力的认可和背书。

  备案不是审批

  业内人士指出,备案不是审批,不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选取信息技术服务或者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为行业提供服务的前置条件。

  “根据《备案规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供服务后进行事后备案,即先展业后备案。证监会要求机构报送材料,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查。因此,备案并不是审批。”中信证券总工程师、首席信息官宋群力指出。

  中国银河证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唐沛来表示,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通过公示方式办结备案,备案不代表证监会对其执业能力的认可和背书,这并未涉及审批环节。

  此外,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指出,备案工作的目的是补齐监管短板,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证监会正在抓紧完善持续性日常监管措施,具体包括:研究制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数据报送机制,构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风险应对和处置能力;按照既定的检查频次和抽查比率,组织对部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促进规范发展

  市场人士指出,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要求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提供服务,有利于促进行业信息技术应用规范发展。

  唐沛来表示,备案管理有利于摸清行业信息技术服务底数,掌握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

  宋群力分析,此前证券公司供应商多是资本金实力充足的大型公司,但随着金融科技应用增多,出现与新形态公司合作的新趋势。人工智能、区块链、云安全等公司多为起步阶段创业公司,设立备案制度也是机构现实需求,机构可以查看更多供应商备案信息。

  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说,监管部门将在备案工作基础上,加强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监管规则,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开展风险处置,做好系统性风险防范工作,结合风险特点组织对部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惩戒措施。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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