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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求对等的数字化生产关系——“双循环”格局下的数字经济与数字监管
 

  2021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其中“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列一篇,凸显出数字经济对实现“双循环”战略的重要作用。伴随流量红利的展开期尾部特征逐步显现, “双循环”格局下的数字经济将更注重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均衡普惠,发挥万物互联的潜能,创建企业间的互信环境,从而赋能实体经济“量价齐升”。而从监管角度,如何妥善处理好新型的数字化生产关系,将是发挥数字经济生产力乘数效应的关键。我们认为,数字监管从平台反垄断、隐私保护和数据税等方面入手,表面为约束,实际是鞭策,意在谋求数字经济时代的机会均等、规则均等与权利均等,以此释放出数字生产的巨大潜力。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现阶段,我国实体经济产业链较为完备,并在全球已逐步确立“供给—需求”双中心的重要枢纽地位。但从细分领域看,粗放型增长的产业仍占据主导地位。“双循环”发展战略的确立指明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新路径,即产业链需要实现从“高完备度”到“强竞争力”的转换,数字化改造实体经济相关产业成为必由之路。因此,从释放数字内需、产业数字升级等角度综合预判,“双循环”格局下的数字经济与此前将有三处明显不同。

  第一,对称性普惠,从消费者到生产者。

  中国数字经济的上个十年是消费互联网的黄金时代,变革主要发生在产品市场(即居民部门向企业部门购买商品的过程基本实现数字化)。平台经济是消费互联网的代表形式,其初衷是将互联网服务近乎无差别地传递至每一个人,实现某种程度的机会均等化。但如果从经济学模型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平台经济实质上是一种非对称的普惠。其一,虽然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在平台经济高效匹配的作用下获得长足提升,但是原有生产者却因为生产门槛的降低而受到利益侵害。其二,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新技术持续提升劳动生产率,加剧不同经济部门之间的贫富差距。其三,具备流量先发优势的大型平台挤压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发展后期或出现为了追逐利润而损害实体经济发展的情形。当前,平台经济基本渗透,对经济的整体收益日渐式微,发展路径或将囿于存量博弈,亟需数字经济新模式促进实体经济释放新潜能,从而保证国内大循环的通畅性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因此,数字经济的下半场将从产品市场转移至要素市场(即企业部门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运用数据),原有生产者有望通过打开实体商品的数字空间重获市场机会,而企业发展路径也将更多元化。智慧汽车、智慧家居、可穿戴设备等数字化商品,融合了数据与传统商品的多重特征,也将赋予传统商品新的数字内涵。比如,服装或不只是装扮或保暖的工具,而更承载了健康监测等新职能。

  第二,新六度空间,从连接人到连接资源。

  六度空间理论指出,人与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在消费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企业是这一理论的突出践行者,激发出社交网络的巨大价值。互联网打造的社区生态之下,人类从未如此地紧密联系在一起,碰撞出思维的火花,以共享共建的理念最大化人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双循环”格局下的数字经济将不再局限于人的六度空间,而倾向于释放全部资源连接与整合的潜力。由此可以预见,产业互联网时代的一大革命性变化可能是,传统企业上下游的纵向联系将拓展为网状拓扑结构。其中,联盟链就是新六度空间的一项成功试验,原本并无明显交集的企业共处于一个技术支持的互信环境下,实现数据使用的整个过程透明可监督,进行更深层次的多维业务探索。例如,二手车交易一直以来存在“柠檬”市场的问题,即购买者期望与实际车价难以匹配,导致二手车市场交易空间受限。而矩阵元 PlatONE 与奔驰星睿二手车、戴姆勒 Mobility Blockchain Factory、摩联科技联合发布的 MoveX 车辆资产数字化管理解决方案,激励客户对汽车整个生命周期内各类低高频业务的数据主动进行上链存证,以此确保车况的准确和可靠性,借以提升汽车残值。由此可见,不同领域的企业通过多向联合,将拓宽产品市场的界限,从而挖掘市场增量空间。

  第三,合作型共识,从流量到诚信。

  原有六度空间以连接人为主,因而流量被视为核心,平台经济的发展模式相对固定,即垄断流量形成排他性的社区生态,挤出其他企业的竞争机会。而当从人的六度网络拓展到商品、企业乃至更多资源,流量的不可取代性将会大幅降低,如何连接更多资源、创造合作共赢价值的共识取代成为关键。因此,不同于此前平台经济的“烧钱”模式跑马圈地,产业互联网拉开了从竞争博弈走向合作信任的序幕,以互信互惠探寻增量业务价值。事实上,在我们所处的消费互联网后半段,信任的价值已经开始凸显。建立在“老铁”之上的信任关系,是直播带货模式兴起的源头,然而没有机制约束的信任是脆弱的,无论假货事件出现与否,直播带货客单价的上限都将受到约束。在产业互联网中,企业之间的交易量级将远超消费领域,因此建立一个真正可信的共识环境至关重要。目前看,区块链技术能够保证每笔交易无法篡改,全程可追溯,将成为“双循环”格局下释放数字潜能的关键性基础设施。如果说消费互联网时代致力于通过快速传递消除信息不对称,那么产业互联网时代则是通过追根溯源确保信息真实性。倘若每个参与者能在自动化技术支持的共识机制下建立起信任关系,社会整体效率将大幅提高,数字经济赋能实体经济的“量价齐升”时代也将到来。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双循环”战略对生产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我们必须先行妥善处理好数字化生产关系,从而激发数字经济生产力乘数效应的有效发挥。不难发现,“双循环”战略所指向的上述三个变化有一个共通之处,即都在强调一种对等的数字化生产关系,包括机会均等、规则均等和权利均等,并以此为基础释放数字生产的巨大潜力。因此,除了实体经济部门自身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更需要政策对于整个产业秩序重塑发挥引导作用,以下为我们对数字经济时代监管的三点猜想与倡议。

  第一,谋求机会对等,强化平台反垄断。

  2020年是数字经济的一个关键转折点,新冠疫情推动了其加速进化与重心下沉,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的“原罪”开始显现,在互联网“算法”加持下圈层的割裂空前加强,掌握大量数据的互联网企业似乎拥有了降维打击其他任何领域的权力。我国正在步入后流量红利时代,部分平台企业在跑马圈地阶段后,出现了利用自己的数据与流量优势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情形,这可能致使实体经济让位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并挤压中小企业创新开拓的空间2(如图1所示)。数据的“网络垄断性”使平台经济将要成为一种存量博弈的巨鳄经济,既不符合“双循环”的战略要求,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发展。为了打造更高质量的“双循环”,必然需要正确引导互联网企业利用市场既有地位的不当行为。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引发市场的激烈讨论。我们认为,《指南》出台并非为了打击平台经济的头部企业,而是因时制宜需要做出的改变,即谋求数字经济企业的起点公平与机会均等。营造一个公平、开放的企业竞争环境,方能激发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互惠共存。
  

  注: 图为微观经济学供需及消费者剩余模型,平台经济优化匹配质量,促使供需曲线均向右移动,达成新均衡E2。由于数字产品供需曲线与传统模型有本质差异,此处模型不包括单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虚拟物品(游戏、电影、音乐等),仅考虑匹配机制优化对于全类别传统商品及服务的影响,假设供给与需求弹性大致相同且前后不发生明显变化。由于平台进入流量变现阶段,我们对模型进行调整,将互联网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看作类似税收的楔子(绿色线条),情形1、2、3分别为平台经济在不同收费标准下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影响。由于情形1中,互联网平台所挤占的利益已超过其对社会总福利的贡献价值,中介价格过高促使消费者和生产者均出现明显痛感,两者愿意放弃平台使用回到原初状态。而情形3使得社会各参与者福利均得到提升,但互联网平台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其匹配机制相对消费者和生产者为数据黑箱的现实情境中,缺乏制定相对低价的动机。两厢博弈结果下,互联网平台的收费均衡区间将大致处于情形2,即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均提升,但消费者需接受相对高价,不利于社会公平。

  第二,谋求权利对等,完善隐私保护条例。

  产业数字化不同于信息化,不仅局限于通过产业流程电子化以提升效率,更重要的是运用数据中隐含的丰富信息,以产业上下游数字联动赋能产业升级。由此,互联网企业记录大量的用户行为轨迹,借助大数据分析创造附加价值,但部分互联网企业处理数据的过程有欠妥当,除了违规使用或出售用户数据之外,还存在剥夺用户隐私保护权的行为,迫使用户在使用相关软件时必须先接受其制定的“霸王条款”。我们认为,用户理应具备对其数据的完整权利,使用但不滥用数据不能只依赖于企业自身道德约束,反而更需要法律的界定与保护。中国2017年开始实行的《网络安全法》已经对个人信息泄露明确了定义与处罚,法律主要针对网络诈骗等行为,但个人隐私保护不只局限于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包含信息本身使用路径的合理合法性。2018年实施的欧洲《通用数据条例》更明确地规定了,欧洲的互联网用户对他们自身数据的使用有更多的控制权。比如条例规定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有权要求清除个人数据,或者更正不准确的个人数据。

  第三,谋求规则对等,积极参与数字税国际规则制定。

  数据成为新型的生产要素,即创造价值的来源,其中数据运用者与提供者均为价值创造做出贡献,但数据提供者却往往难以直接分享收益。诚然,区块链、加密货币等底层技术对数据权属的确认提供了一种技术自治的解决方案,比如在以太坊生态中,通过智能合约的运用,保证数据提供者能够在未来创造收益时直接获得以太坊分成,实现价值回流。但加密货币币值波动剧烈,普适性、合法性以及市场教育程度都相对较低,上述方案无法成为主流。相较之下,数字税是在现有社会体系下更容易被接受的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中提出“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数字税研究的高度重视。事实上,由政府部门向免费征用用户数据的平台征收数字税,同样符合“价值创造来源与去向相匹配”根本原则,且操作性更强。此外,数字税的合理制定也能够弥补数字经济时代税基侵蚀的缺陷,助于矫正跨国互联网企业利用数字化资产内部转移避税的问题。虽然数字经济释放的红利已经成为当前各国的兵家必争之地,但未来的数字经济必将走向开放、融合与发展,而非禁锢、侵略与倒退。在国际竞争合作中,即使不同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存在先后和强弱,也要优先尊重他国公民的数据主权与税收主权。因此,我国积极参与数字税国际规则的制定,也是谋求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竞争的平等,为我国数字服务红利的向外辐射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作者:工银国际研究部 程实博士 高欣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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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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