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理财金账户章程的公告
   
    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业务发展,我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章程》,章程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章程
   
 

  第一条 理财金账户是中国工商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贵宾理财服务,其介质为理财金账户卡,理财金账户卡具有存取现金、刷卡消费、转账结算、投资理财等功能。
  第二条 在中国工商银行上3个月日均资产(资产包括存款、国债、基金、稳得利理财产品、珠联币合理财产品,下同)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申请开立理财金账户。申请人在《理财金账户申请书》上签字,即视为同意本章程。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理财金账户服务的分支机构和理财金账户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为理财金账户客户提供如下贵宾理财服务:在全国主要营业网点提供优先服务;提供指定范围的业务费用优惠或减免;优先配备个人客户经理,提供理财策划与理财资讯服务。客户在营业网点享受优先优惠服务时需主动出示理财金账户,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业务。
  第五条 理财金账户设基本账户和子账户。客户持理财金账户刷卡消费、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均使用基本账户,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取及转账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可以使用理财金账户基本账户或子账户。
  第六条 客户可将本人名下的其他账户下挂到理财金账户中。客户需携带理财金账户及本人存折(单)或牡丹信用卡到营业网点办理账户下挂手续。存折(单)挂入理财金账户后,将不能继续使用,客户统一使用理财金账户密码办理业务。牡丹信用卡挂入理财金账户后,仍可凭原密码继续使用,客户也可使用理财金账户办理牡丹信用卡账务查询。客户也可通过办理新的银行卡或存折(单)将子账户从理财金账户中脱离,脱离理财金账户的账户凭新密码正常使用。
  第七条 理财金账户可在中国工商银行境内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的境内外受理点使用。
  第八条 理财金账户客户可凭卡及个人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或者可凭卡号、密码及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95588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注册和使用电子银行提供的服务。客户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电子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协议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理财金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中国工商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第十条 客户持理财金账户在异地支取现金,需支付异地取款手续费。使用同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自动柜员机取款,需支付跨行ATM取现手续费。使用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自动柜员机取款,需支付人民币卡在境外ATM取现手续费。在境内异地其他金融机构自动柜员机取款,需同时支付跨行ATM取现手续费与异地取款手续费。客户持理财金账户在指定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香港、澳门等地区提取外币的,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元。
  第十一条 理财金账户需缴纳年费。首年年费在开卡时直接收取,以后每年年费以首年年费收取日为基础,从理财金账户基本账户自动扣收。若基本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年费,中国工商银行将从日后该账户存款中自动扣收。
  第十二条 理财金账户客户如在我行年度日均资产低于20万元人民币,须按年缴纳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于每年11月30日从理财金账户基本账户收取。开户日离首次账户管理费扣收日不满一年的,首次账户管理费计算标准为“年账户管理费×开户日至首次账户管理费扣收日天数/365”。若基本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账户管理费,中国工商银行将从日后该账户存款中自动扣收。
  第十三条 理财金账户客户如滞纳年费或账户管理费超过3个月,中国工商银行将停止提供业务优惠和各种贵宾理财服务,并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其他服务,直至客户缴纳年费或账户管理费。
  第十四条 理财金账户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理财金账户仅限客户本人使用,客户不得将卡片出租或转借他人。因密码泄露、卡片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六条 客户可通过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核对理财金账户内相关账务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金账户对账簿和月度对账单。对客户关于交易或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客户如因理财金账户卡片损坏或遗失等原因补换新卡,需缴纳补换卡手续费。
  第十八条 客户若需终止使用理财金账户,须在缴清相关费用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理财金账户到中国工商银行当地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九条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理财金账户服务优惠与相关收费标准。优惠与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理财金账户和密码。
  客户若遗失理财金账户,应及时办理正式或口头挂失。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口头挂失为临时挂失,客户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同城口头挂失5天或异地口头挂失15天内,客户需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正式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户手续。客户若委托他人代办挂失手续,代理人应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持卡人身份证件。
  客户如遗忘理财金账户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理财金账户,向本行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密码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密码重置。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客户不再承担理财金账户内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裁决和裁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理财金账户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解除挂失,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理财金账户、挂失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向原挂失网点申请办理理财金账户解除挂失手续。
  理财金账户挂失后,下挂的牡丹信用卡仍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客户持理财金账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从吞卡次日算起)的营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客户的资信资料保密,对客户资金的冻结与扣划均严格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客户通讯地址、电话等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本行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若修改本章程或调整理财金账户收费及服务标准,将通过主要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等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标准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理财金账户;因对章程或收费标准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可向本行提出销卡申请,本行将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服务标准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和解释,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

  (我行继续向理财金账户客户提供年费优惠,暂不收取年费)

 

                                    中国工商银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